农机频出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调节终满意

农机频出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调节终满意

  2022年5月,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农民李某以15.7万元价格在济源市某农机公司购买一台郑州某农机收获公司生产的收获收割机,在今年夏收第一个作业季使用中,发动机、卸粮筒、油管等部门频繁出现机械故障,随后与销售商联系,销售商让与生产厂商联系维修,但厂家修东西的人经过十多次维修,但问题仍未解决,无法正常使用,致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农户认为此款农机是新产品,怀疑存在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和质量上的问题,在与厂家和销售商协商赔偿和维修,出现分歧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到市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退还购车款15.7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6.5万元。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随即与经销商联系了解该农户反映的问题及事件经过,经了解李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厂家也确实经过多次维修,如今该机械仍不能正常使用,作为经销商在知道李某机器发生故障后,及时联系厂家,居中协调。经销商表示此款农机是消费的人自行在网上咨询看到,仅仅是从公司过票和办理农机补贴手续,不应承担过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农机故障问题应由厂家负责,随后消保委组织农户、经销商、生产厂商三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反复沟通、讲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暂时调解协议,针对农机生产厂商更换农机发动机,其他零部件来更换升级,农机延保一年的处理方案,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 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之规定,本案中经销商以只是过票为由,拒绝承担对应责任,不予支持。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收割机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有明显的质量上的问题,影响了农户正常的农业工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消法》第七条: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 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想要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上的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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